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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检说案 | 本是小事起争执,一时冲动酿大祸

admin 2025-03-06 137

案情简介

本是同一个车队的同事,喝酒后因小事发生争执,一时冲动手持菜刀将他人砍伤。

近日,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因冲动行为而发生的故意伤害案件。

崔某和李某某、张某某是同一个车队的同事。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中午,崔某在去随礼的过程中正好遇见同事李某某和张某某,三人便在同一个桌上吃饭。

席间崔某和李某某都喝了酒,张某某未饮酒。酒后崔某和李某某一同乘坐张某某的车回家,崔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李某某坐在车后排。在车上崔某和李某某因为琐事发生争吵,互相对骂,李某某从后面打了崔某左脸一拳,崔某当时没有还手。

之后崔某在车上越想越生气,当车行驶到宝坻区周良街道泰富橄榄树底商的时候,崔某看见一个超市,就让张某某停车。之后,崔某进入超市买了一把菜刀,想吓唬一下李某某。但是李某某在车里仍然和崔某对骂。

这时,司机张某某看见崔某拿菜刀就从车里下来拦崔某,但是没拦住反被崔某一把推开。之后,崔某就从驾驶位置进入了车里。李某某坐在车的后排仍然骂崔某,崔某就在驾驶座位上向后用菜刀砍了李某某左小臂一刀,刀滑下来的时候把李某某左小腿也划了一个口子,李某某左小臂、小腿顿时鲜血直流。

之后司机张某某赶紧过来把菜刀从崔某手里抢过来,然后开车拉着李某某去医院治疗。

公安宝坻分局依法将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现案件正审查起诉中。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遇事莫冲动,三思而后行,违法之事不可做,法律意识要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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