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5-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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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刘云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30322******7194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滨海街道牡丹北路昌炜玉园一楼6号商铺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洪学民与被执行人刘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3)琼0107民初4713号民事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琼01民终90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4)琼0107执1110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洪学民偿还借款本金552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方法:自2019年1月19日至2023年4月25日,利息合计446798.65元;自2023年4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55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向申请执行人洪学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7920元。
联系举报电话:贾璇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