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min 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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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梁志华
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440924****4070
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香江豪庭小区A栋11楼七单元C6房
案情介绍:关于申请执行人周维国与被执行人梁志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琼0107民初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案号:(2023)琼0107执5485号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周维国支付打桩劳务工程款677110元和利息【其中,自2019年6月28日起至2022年6月19日止的利息98240.20元,2023年6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67711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向申请执行人周维国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负担本案执行费9171.10元。
联系举报电话:王仔龙法官(0898)65873035